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种:(1)社会法乃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和。
19世纪以前的法律思潮和国家法律制度,均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表现在法律思想中的是没有社会地位差别性的抽象的人格概念,对社会上发生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之现象显得无能为力。[13]94 其四,在泛义层面上使用社会法。
英美国家不太注重法律部门的构建与法律体系的整理,但是社会法这一概念和实定法依据在英美等国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并且福利国家的创立和发展在英国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成就,社会保障一词,最初也是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US 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中使用的。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活费用。持此论者主要有黄佑昌、林纪东、陈国均、刘得宽、陈继盛等。从这一角度讲,社会法之社会当然是部分社会。该报告指出:社会法是市场经济另一种重要法律。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启了走向市场经济的历程,这一行程将不可逆转。社会法就是基于社会正义,为维护生存保障权而实施的法律。体现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要求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
民主恳谈涉及警民恳谈、党内民主恳谈和企业民主恳谈3种形式。基于此,有关国家建设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这一复杂问题实际上可能存在简单的回答,即如果能够归纳出中央治理能力存在先天欠缺的具体领域,那么就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划界互补。[26] 参见陈柳裕等:《论地方法治的可能性———以法治浙江战略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当然,这些并未穷尽地方法治试验的范围。
在湖南案例中,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就是在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空白的前提下,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的先行先试。因此,地方法治试验的种种举措能否强化国家能力和社会力量,并正面引导这种力量在国家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检验地方法治试验是否具有深度的重要标准。
另外,对上述3省法治措施的类型化概括亦属于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分析,即所述类型并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在历史中。参见[美]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15] 参见申欣旺等:《党委红头文件也要审》,《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第31期。所谓恪守,是指作为法治底线标准、没有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的硬指标必须坚持。
该规定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廉洁度则主要是权力监督、公民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腐败治理等。[40]参见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5]基于此,无论是法治下的地方法制化还是地方法制,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对法治的误读。
政府责任主要是构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渠道,包括公民诉求机制、渎职官员的惩治、行政诉讼协助等方面。而强社会则以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民间组织为标志,是一个自主性强、组织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活力、对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程度高、富裕、和谐、民主的法治社会。
[17] 参见刘少生等:《抓法治建设也是抓发展———我省如何扎实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湖南日报》2011年4月5日。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
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中推行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如在粤、港、澳三地达成了社工专业资格互认共识,率先承认港、澳两地的社工专业资格。(二)从公民出发:地方法治试验的广度拓展 当前,地方法治试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即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和普法5个方面。地方法治试验能否切实提升国家制度能力和制度运行水平,最根本的动力就来自其是否从地方实际出发,是否符合当地的社会情况。法律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现象,达到良好的程序运行效果。非常难得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5年有效期,标注暂行、试行文件的2年有效期,有效期满,文件将自动失效,这一规定在全国至今仍是独一无二的。另外,《立法法》第8条专门规定了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即对涉及国家主权事项、国家机关、政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等内容的立法,其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强国家以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为标志,是一个经济富裕、制度健全、职能适中、社会凝聚力强、国际影响力大、文化教育发达、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
[11]可见,我国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而地方实践在其中发挥的先行先试作用不容忽视。[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但是,如果地方法治试验能够在上述内容中的某些或全部有所作为、有所突破,那么无疑能对全国的法治建设起到极强的示范作用。[23] 孙笑侠等:《先行法治化:法治浙江30年回顾与未来展望》,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页。
其中,无论是程序型法治的法治湖南,还是自治型法治的法治广东,抑或市场型法治的法治浙江,其所体现的程序、自治、市场3大元素,显然也是从具体的地方实际出发聚合而成的。[43]参见程燎原:《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38]由于强化社会的力量对于地方的发展具有内在的矫正作用,因此,在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和强社会-强国家这几种国家治理类型中,强社会—强国家类型脱颖而出,成为众多现代大国纷纷选择的理想类型。世世代代的国家统治者们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稳定的治理结构,如何担负国家机构的繁重任务。
[41]参见卢剑峰:《参与式民主的地方实践及战略意义———浙江温岭民主恳谈10年回顾》,《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从市场经济出发思考法治,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在法治浙江建设中得到全面的验证。
拓宽依法参政议政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协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从2008年至今,民主恳谈的范围已经全面扩展,从乡镇扩展到市级部 门,从党内决策实验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等。
此后,《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年)、《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2011年)相继出台,形成湖南省法治发展模式的雏形。与湖南省、广东省相比,浙江省法治建设的特点是: 第一,探索经济发达区域的先行法治化。
并且,只有这种互动才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例如,2001年四川省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曾联合下发红头文件推销地方矿泉水,称为支持彭州企业,发展彭州经济,今后各单位的公务用水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首选响水洞矿泉水。政府的纯粹技术性工作需要分工明确的专业化官员才可能得到有效的开展。[5]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5-276页。
[17]2010年6月,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清理职权底数和依据、查找权力风险点、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4] 参见孙笑侠、钟瑞庆:《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以浙江省法治发展实践为例》,《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9] 转引自丁补之、陈伊玮:《习仲勋:杀出一条血路》,《南方周末》2008年12月28日。2006年5月,浙江省正式启动法治浙江建设。
[18] 葛洪义主编:《广东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创新:1978-2008》,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从工作任务分解的角度看,显然这种分类最为便捷,也便于各机关从各自职能的设置出发迅速定位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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